电气火灾监控、漏电保护
    电话: 010-57113119
      010-57491119
    手机: 13366405483
    QQ: 506665119
当前位置:首页 > 技术资料 > 技术资料
哪些规范要求强制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 2017-07-01 15:2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强制安装吗?有哪些规范强制规定安装?答案"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强制安装"。目前,提出强制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规范有: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第8.4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火警信息,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灭火的作用,应用广泛。本条规定的设置范围,主要为同一时间停留人数较多,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伤亡需及时疏散的场所或建筑;可燃物较多,火灾蔓延迅速,扑救困难的场所或建筑;以及不易及时发现火灾且性质重要的场所或建筑。该规定是对国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实践经验的总结,并考虑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本条所规定的场所,如未明确具体部位的,除个别火灾危险性小的部位,如卫生间、泳池、水泵房等外,需要在该建筑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9条关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相关规定。
3、《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14第10.2.7条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6.4.1条规定当建筑物配电系统符合下列情况时,宜设置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其应动作于信号或切断电源。
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3.12.1条规定:为防范电气火灾,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6、《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第7.3.16 条规定: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强条)
7、《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84-2012第17.4.1规定: 特级、一级防火金融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8、2016年12月23日,公安部消防局印发《公安部消防局2017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建设列入2017年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要点对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建立、完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加快构建“社会化消防安全治理平台”、“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建成后70%以上的火灾高危单位接入系统”等。


上一篇:引起电气火灾的原因分析
下一篇:哪些建筑或场所需要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在线客服

关闭
4000-346-119

地址:北京通州区新华北路117号

传真:010-69552656

电话:010-57113119

邮箱:506665119@qq.com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