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漏电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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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标准《内线规程》JEC800———1978 第190条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 2014-02-15 21:37

第190节   火灾报警漏电器
 
190-1 必须安装漏电火灾报警器的建筑物具有钢筋网或铁丝编织物混凝土构件的墙壁、地面或顶棚的建筑物,符合下列多种情况之一者,其低压线路可能发生接地故障时,必须安装能自动报警的漏电火灾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
1.  根据《文化遗产保护法》(1950年第214号法令)之规定,定为收藏重要文化遗产、重要民族资料史迹、或重要文化财产的建筑物;或根据过去有关重要美术品等保护法令(1933年第43号令)之规定,定为收藏重要美术品的建筑物。
2.  列建筑物之面积在150㎡以上者;
1)旅馆、饭店或公寓;
2)集体宿舍、家庭公寓、公共住宅;
3)公共浴场;
3.  下列建筑物之面积在300㎡以上者;
1)  剧场、电影院、表演场、或展览场所;
2)  公共食堂、或集会场所;
3)  小酒馆、咖啡厅、夜总会、及其他类似场所;
4)  游乐场、或跳舞厅
5)  酒馆、饭店、及其他类似场所;
6)  饮食店;
7)  百货商店、或商业中心;
8)  医院、诊疗所、或助产院;
9)  老人福利设施、自费养老院、救护设施、收容设施、儿童福利设施(妇婴宿舍及儿童保健设施除外)残疾人收容救护设施(仅限收容残疾人)、精神病患者救护设施;
10)幼儿园、盲人学校、聋哑学校、或体育学校;
11)工厂或作坊;
12)电影摄影棚、或电影摄影室;
13)地下街;
4.  下列建筑之面积在500㎡以上者;
1)  小学、初中高中大学或各种学校;
2)  图书馆、博物馆或美术馆;
3)  车辆停车场、船舶或飞机的起航、停泊、着路等场所(仅限于供旅客乘降或等侯用之建筑物);
4)  神社、寺院、教堂、以及其他类似场所;
5.  多功能的防火建筑物,其建筑之面积在500㎡以上者;以及2条之1)、3)项;4条1)~7)项等用途面积占建筑物面积之300㎡以上者。
6.  下列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者;
1)  仓库;
2)  不属于2~4条中以及上述1项营业场所;不属于停车场以及飞机或直升机机库的营业性建筑物;
7.  下列建筑物以及营业性场所,用电电流易于超过50A
1)2之1)、2)条;3之1)~10)项列出的建筑物
2)不属于2~4及5之首项的营业性场所;不属于汽车停车场、飞机或直升机库的营业性场所;
3)  能防火建筑物。
【注1】用金属板加固的木结构建筑物,--好也按上述要求对待;
【注2】关于安装报警器的问题,各个地方自治团体均订有防火漏电安装条例,在使用要求上多少有些区别,对此应当予以注意;
【注3】详情可参阅日本漏电火灾报警器工业协会发行的《漏电火灾报警器(漏电报警器)》手册。
 
 
 
190——2漏电火灾报警之按装方法
 
1.  报警器额定电流,必须大于监测电路的电路值。
2.  零序电流互感器(安在建筑物外之供电线路上者或采用--类接地方式者)。应当牢固地安装在易于检修的位置。
【注1】零序电流互感器--好安装在进线固定后之近处
【注2】在建筑物室外线路上安装有困难时,可在室内接线处的支线路上进行安装。
3.  检测漏电的整定植,必须采用适合于该建筑物的监测漏电电流植的情况,选用的参数应不会导致产生误报。
【注1】报警器--好不安装在可能受到线路感应或震动的场所;
【注2】检测漏电电流之整定和测试,必须达到乙级--标准。
 4.报警器之操作电流,采用专用线路,并在该线路上设置(装有15A之保险丝或用20A以下配线的断路器),报警器之外壳应为红色标志。即标出“漏电火灾报警器用”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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